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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在收取送达的邮寄费,符合规定吗?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2


昨天,有网友给法萌君看一份民事一审裁定书,案情撇开不说,在诉讼费用承担里,这份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是这样分配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予收取,但本案投递费533元,由原告承担。光邮寄就花了533元,真够贵的!



裁判文书网上查了一下,各地法院至今仍在收取案件送达邮寄费的不在少数,但是,更多的法院,是不予收取的。



关于法院是否应该收取送达邮寄费,早在2016年就曾经上过新闻。有人将法院收取送达“邮寄费”投诉到了当地物价局。物价局调查后,责令法院退还已经收取的60元邮寄费,并要求法院立即改正以各种理由由诉讼当事人承担邮寄费的行为。



有人提出,法院是可以收取邮寄费的。根据2004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项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


但是,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并无“邮寄费”,而且第三条专门规定,“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知道那些收取“邮寄费”的法院,是否能开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如果不能开具,收取的所谓的“邮寄费”如何监管?


有人提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根本不足以支付法院诉讼中的开支。法院本不是营利组织,为保障司法也有专门规定。为了保障法院办公经费,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法院办案专款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法院的邮寄费已经纳入了财政保障的“法院办案专款”,无需法院承担,更不需要当事人承担。



诉讼费用的承担,属于司法行为,但诉讼费用的收取,则属于行政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媒体报道,2012年12月,滕庆国因一起劳动纠纷案诉至法院,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为此收取了40元“邮寄费”。滕庆国认为“邮寄费”应该包含在已交纳的诉讼费当中,此后他不断举报和信访,西安区法院给出的答复却是“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滕庆国多次举报之后,2015年3月13日,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在、给出了处理结果,要求法院退还在案件诉讼中收取的40元邮寄费,并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诉案件时停止收取此项费用。

有网友认为,这个问题一点也不复杂,作为各种支出纳入财政拨款无经营必要的公权单位,法院诉讼收费的依据是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的种类标准、收入支出应按规定纳入财政监管,是典型的非司法行为,且办法规定得很清楚,有关部门有监管职责。有人认为收取邮寄费是司法行为,请问当事人对邮寄费收取的标准、数额有异议,如何行使司法诉讼救济呢?


因此,区别于诉讼费的分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和案件情况进行分配,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等渠道得到救济的,诉讼费用的收费及种类、标准,不具备司法行为的特征。有些法院片面强调所有的诉讼费事项均属司法行为,要么是对法律的误解,要么是缺乏被监管的意识。


已经数次数年前就被公开报道、引发讨论过的法院收取邮寄费问题,至今某些法院还在收取,并且还在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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