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在收取送达的邮寄费,符合规定吗?
昨天,有网友给法萌君看一份民事一审裁定书,案情撇开不说,在诉讼费用承担里,这份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是这样分配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予收取,但本案投递费533元,由原告承担。光邮寄就花了533元,真够贵的!
有人提出,法院是可以收取邮寄费的。根据2004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项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
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知道那些收取“邮寄费”的法院,是否能开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如果不能开具,收取的所谓的“邮寄费”如何监管?
有人提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根本不足以支付法院诉讼中的开支。法院本不是营利组织,为保障司法也有专门规定。为了保障法院办公经费,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法院的邮寄费已经纳入了财政保障的“法院办案专款”,无需法院承担,更不需要当事人承担。
有网友认为,这个问题一点也不复杂,作为各种支出纳入财政拨款无经营必要的公权单位,法院诉讼收费的依据是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的种类标准、收入支出应按规定纳入财政监管,是典型的非司法行为,且办法规定得很清楚,有关部门有监管职责。有人认为收取邮寄费是司法行为,请问当事人对邮寄费收取的标准、数额有异议,如何行使司法诉讼救济呢?
因此,区别于诉讼费的分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和案件情况进行分配,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等渠道得到救济的,诉讼费用的收费及种类、标准,不具备司法行为的特征。有些法院片面强调所有的诉讼费事项均属司法行为,要么是对法律的误解,要么是缺乏被监管的意识。
已经数次数年前就被公开报道、引发讨论过的法院收取邮寄费问题,至今某些法院还在收取,并且还在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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